案例评析 | 恶意诉讼中行为人主观恶意的判断
通常,专利维权诉讼是专利权人正当合法并值得鼓励的维权手段,但近年来也有一些所谓的专利权人利用专利行政授权制度的漏洞恶意申请专利进行维权,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商业目的。在应对此类情形时,被投诉人可以提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但是截止至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恶意诉讼做出针对性的规定。通常恶意诉讼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并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诉讼的审理争议焦点都在于如何认定行为人提起诉讼时是否具有“恶意”。
在张志敏与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2019)沪民终139号】,权利人将已经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公开销售的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此后基于该专利起诉同业竞争者侵权,索赔高达1000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理认为,权利人在明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缺乏权利基础的情况下,仍然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使原告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对于恶意诉讼中行为人主观恶意的判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是彰显权利、保障权利的重要途径,为保护诉权、保障并鼓励权利人保护其知识产权,对依法维权行为应予以支持,不能直接以维权诉讼的不利结果推定行为人提起诉讼具有恶意。恶意诉讼中的主观恶意系指行为人明知其诉讼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诉讼目的。具体而言,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行为人在提起诉讼时是否知晓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根据;二是行为人是否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三是行为人在诉讼中是否存在明显不当且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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